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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泰银行(中国)有限公司关于业务范围变更的公告
2021-12-28 00:00:00
开泰银行(中国)有限公司
关于业务范围变更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》(2019年修订)第二十九条规定及监管要求,开泰银行(中国)有限公司在原批准业务范围增加“代理发行、代理兑付、承销政府债券”和“代理收付款项业务”,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如下:
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:吸收公众存款;发放短期、中期和长期贷款;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;代理发行、代理兑付、承销政府债券;买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、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;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;办理国内外结算;买卖、代理买卖外汇;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;从事同业拆借;从事银行卡业务;提供保管箱服务;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;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。
本行下属分支机构在本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。
特此公告。
开泰银行(中国)有限公司